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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适航审定新政来了!“适航思维”带你解读

黄烁桥 适航思维 2023-12-25


01

新政解读

近期,两份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本文简称“无人机”)适航审定的文件悄然发布:

“无人机”新政发布


1、民航规[2022]64号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以下简称AP-21-71),2022年12月19日下发并生效;


2、民航适发[2022]18号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AA-2022-40,以下简称AC-21-40),2022年12月21日下发。

上述两份文件针对的是要求开展适航审定的“无人机”: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定义:


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25kg < 最大起飞重量 <=  150 kg


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最大起飞重量 > 150 kg


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 与其有关的遥控台(站)+ 控制链路等

其中:
  • AP-21-71是管理程序(AP),用于指导和规范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有关活动。

  • AC-21-40是咨询通告(AC),针对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批准审定过程,提供面向适航审定的运行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导,是局方接受的一种符合性方法(但非唯一、非强制)。


02

管理分类

AP-21-71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1、运输类: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属于AC-21-40中危害严重性Ⅰ级的、或载客 19 人以上的;

2、正常类: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属于AC-21-40中危害严重性Ⅱ-Ⅳ级的;

3、限用类: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行融合飞行且不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注意,“有人机”(指“有人”驾驶)虽然也规定有上述类别,但具体定义有很大差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分类

(表格来源:AC-21-40)

危害的严重性(AC-21-40)

03

管理要求

不同类别“无人机”的适航审定管理要求有所不同,概括如下:

其中,运输类/正常类TC向民航局提交申请;限用类TC、所有PC以及适航类批准(CofA, SFP, ECofA)都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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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限用类”中还包括一种特殊的“中型农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定为:



“中型农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a)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千克;(b)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30 米;(c)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50 千米/小时;(d)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 2000 米;(e)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作业过程中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
这类产品既可按“限定类”申请TC(要求建立DAS,但原则上局方仅进行DAS审查,并直接接受申请人在局方授权下依托DAS开展的产品型号合格审定结论)、PC和特殊适航证,也可按单机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获得适航批准(类似于“个人自制航空器”)。


04

新政小结

1、中、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 25 kg)才需要进行适航审定管理;

2、AP-21-71总体遵循21部管理逻辑,尤其是生产、适航批准方面的管理思路和要求与“有人机”基本一致;但在设计批准方面有几点需要关注:

  • 采用基于风险原则,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运行风险等级(AC-21-40)的产品设定与之匹配的安全性目标和审定基础,并结合申请人能力和表现等考虑,确定适当的局方介入程度(LOI);
  • 重视申请人设计保证能力,要求所有TC项目申请人都必须建立设计保证系统(DAS)、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获得局方授权(注:关于DAS的具体要求与“有人机”基本一致);
  • 明确设计小改由TCH自行表明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无需报局方批准(注:本AP中,“设计大改”也可称为“重大设计更改”;“设计小改”是除设计大改之外的设计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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